信息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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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公共资源交易局〔2021〕1号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政府有关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工程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活力,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宜昌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宜营商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活动中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是政府采购工程的建设责任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的招标人要免收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免收履约保证金。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调整交易平台功能,为招标人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提供技术保障。市县两级政府采购工程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强化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及时纠正违规收取保证金行为。
本通知所称财政性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所称工程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于2021年3月15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