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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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投标项目投诉流程
(一)投诉的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提出异议后再进行投诉。投诉人可以登录“宜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进行网上投诉,按照要求上传投诉相关的资料。
(二)投诉须提供的资料。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相关请求及主张;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三)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8.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五)投诉答复期限。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进入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投标项目举报流程
(一)举报须提供的材料。举报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举报事项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信息,以及所反映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等材料。应当通过投诉等途径解决的事项应通过投诉等途径解决。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事项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投诉等途径解决的;2.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受理或办理规定期限内就相同事项再次举报的;3.举报事项仅列出违法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举报答复期限。行政监督部门收到举报件后,须进行初步核查,属于本部门(机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对举报件(含举报转办件)内容详细,线索清晰的,确定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向举报人出具《招标投标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行政监督部门自确定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办结,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举报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超过30日。
三、有关部门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具体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可参考招标项目公布的信息)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电话(传真):0717-6442099,电子信箱:1105000233@qq.com,受理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体育场路7号建管大楼;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电话(传真):0717-6452769,电子信箱:497018029@qq.com,受理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2号;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电话(传真):0717-6081213,电子信箱:ycsljak@163.com,受理地址:宜昌市东山大道141号;
宜昌市交通运输局,电话(传真):0717-6346983,电子信箱:419893855@qq.com,受理地址:宜昌市城东大道58号;
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电话(传真):0717-6993595,电子信箱:516355846@qq.com,受理地址: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