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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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8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丹水、淋湘溪、塘坊河)河道采砂销售项目第1次澄清与修改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投标人提问和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如下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将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 商务及技术要求,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中的经营收益最低投标限价为8.50元/吨”修改为“经营收益最低投标限价为8.45元/吨”。
2、将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八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及第五章 商务及技术要求,第七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中的调价公式:
①:当(Lz-Lt)/Lz×100%的绝对值≤15%时,则Lc=L;
②:当(Lz-Lt)/Lz×100%的绝对值>15%,且Lz>Lt时,则Lc=L+[Lt-Lz×(1+15%)]×30%;
③:当(Lz-Lt)/Lz×100%的绝对值>15%,且Lz<Lt时,则Lc=L+[Lt-Lz×(1-15%)]。”修改为
“①:当(Lz-Lt)/Lz×100%的绝对值≤15%时,则Lc=L;
②:当(Lz-Lt)/Lz×100%的绝对值>15%,且Lz<Lt时,则Lc=L+[Lt-Lz×(1+15%)]×30%;
③:当(Lz-Lt)/Lz×100%的绝对值>15%,且Lz>Lt时,则Lc=L+[Lt-Lz×(1-15%)]。”
3、投标人提问:投标文件格式的商务文件中“投标函附录(如有)”未给定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如果没有,是否可以写无;如果有,格式是否可自拟?
回复:如果没有,可以写无;如果有,格式可自拟。
4、投标人提问:投标文件格式的“(四)资格审查资料”是空白的,如果按招标文件P19页“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要求附相关资料,与投标文件格式后面的“(五)项目管理机构”中的内容重复,请问“(四)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附哪些资料?
回复:(四)资格审查资料中的资格审查资料根据按照评标办法中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文件格式后面的“(五)项目管理机构”中的内容重复的资料不必重复提供。
5、投标人提问:类似业绩指合同中包含采砂或清淤工作内容的项目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书彩色扫描件。请问:如果合同中没有体现采砂或清淤,竣工验收中体现的,是否满足?评分办法中要求每有一项得3分,资格业绩是否可以计算在内得分?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能体现采砂或清淤的,即可满足;资格业绩满足评分标准的可以计算在内得分。
6、投标人提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3.2条“履约期限:5年,(2024年至2028年度)“,开标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2024年有效时间仅一个月,是否能延长履约结束时间至2029年?
回复:不能延长至2029年。
7、投标人提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3.2条“履约期限:5年,(2024年至2028年度),每年度采砂期限以采砂许可证批准的时间为准“,而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1)技术评审中技术标需明确做作业时段。是否能提供“采砂许可证批准的时间”?
回复:无法提供采砂许可证批准时间,各年度采砂许可证均需在开采前办理,详细开采时间以办理的采砂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
8、投标人提问:招标文件P39页评标办法中的评分因素机械设备要求投标人需同时提供《船舶国籍证书》原件扫描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件、《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原件扫描件、租赁意向协议原件扫描件(投标人自有的无需提供),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中《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填写表格。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中没有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请问此表该如何填写?明确具体格式和位置。
回复:新增《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详见澄清修改文件。
9、投标人提问: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中“(五)项目管理机构”只有(一)、(二)、(三)、(四)、(五)、(六)、(七)、(九)的内容,缺少(八)。请问:是否有(八)的内容?请明确。
回复:投标文件格式序号重做调整,详见澄清修改文件。
10、投标人提问:投标文件中,“二、开标一览表---序号1---投标报价---内容栏”是否填入“砂石出让经营收益最低投标单价报价”,“ %”为上浮率:(报价-限价)/限价。
回复:开标一览表内容,按照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开标一览表删除。
11、投标人提问:招标文件第19页,“3.2.1并在商务文件中填写报价清单相应表格”,招标文件中无报价清单相应表格,是否不用填写,仅填写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即可。
回复:不用填写清单。
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本次发放的澄清修改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下载澄清修改文件,并按照此次澄清修改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及时获取澄清修改公告及澄清修改文件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长阳清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恒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