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1-03-11
阅读次数:
宜市住建文〔2021〕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建管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健全诚信体系,保障质量安全,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2018年印发的《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健全诚信体系,保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采用“评定分离” 的项目,根据《宜昌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予以实施。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或标段,下同)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等,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其中:
招标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以下简称“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技术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宜采用资格后审;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估算价在1亿元以上的,原则上采用资格预审(实施“评定分离”的,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第五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按资格审查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不少于9家资格审查申请人参加投标。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申请人不足9家时,全部申请人参加投标;当不足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相关要求应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招标人将企业信用作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并按照市住建局《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
法》,选择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省、本市颁发的有关计量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采用财政性资金的,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价格。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方法和评审因素,不得作为评标依据。评审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和其他相关人员应依法对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保密。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二章 评标准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但在招标投标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了解招标工程项目概况及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招标文件;
(二)未被拒收的投标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
(四)最高投标限价;
(五)评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错误修正、核对、比较、筛选和清查(以下简称“清标”),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规定,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
(二)不可竞争项目是否按招标文件和相关规定计取,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以及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等;
(三)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负报价的项目;
(四)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计算错误。
第十三条 清标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评审认定后,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章 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评标委员会应依次进行评审。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合格或被否决的,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送达(或上传)、密封(或解密)、签章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评审。形式评审不合格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形式评审主要包括:
(一)投标文件是否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投标报价是否经编制单位盖章;
(二)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其他有编制、排版、封装(加密)等规定的,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资格评审的标准和方法。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时,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资格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质类别、等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是否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三)企业信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四)拟派项目负责人等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类别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条件和联合体协议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七)是否为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八)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是否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九)与本次招标工程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是否相互控股、参股;
(十)投标人企业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是否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
(十一)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二)是否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限制期内);
(十三)是否在近三年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十四)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投标人;
(十五)在本次投标中是否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十六)近三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
(十七)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响应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显示)模糊、无法辨认,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招标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超出招标文件范围、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投标报价有效的;
(六)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七)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进行改动且对计价产生影响的;
(八)投标报价中出现负报价的;
(九)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规费、税金未按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的投标文件错误,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一)综合单价与清单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
(二)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修改前者;
(四)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五)合价、金额累加错误时,可进行累加修正;
(六)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七)投标文件中存在项目漏报的,则该漏报项目费用视为已分配在其他项目中,不再修改。
(八)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者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偏差率在±1%以上的,或者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十九条 符合初步评审要求的投标文件,存在意思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前后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算术性错误等问题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诱导性的意见或表明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详细评审时按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对其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陈述或答辩。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应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互不见面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清标报告对所有投标报价构成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判定。存在下列情形的,经半数以上评委表决通过,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
(二)经评审认定为低于工程成本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D)的80%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质询和判定。提出质询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和评标情况,明确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答复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及相关要求。
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质询,应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且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下列原则,并结合投标报价以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分析、判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分析,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其低于工程成本;
(二)投标人对提出的质询,仅用自愿承诺实施、自有设施设备闲置、自有材料不计成本等方式进行补正说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不能合理阐述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不予采信,并认定其低于工程成本;
(三)投标人拒绝或未按要求完成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自行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或否决处理。
第四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资格预审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评审;资格后审详细评审包括技术标、商务标及经济标评审。
第二十七条 技术标评审以施工技术方案评审为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标准及方法。具体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评审:
(一)合格制评审:评标委员会评审判定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合格,只作定性评审,其结果不计入评审得分;
(二)量化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按评审要素进行量化打分。施工技术方案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进行编制、排版和封装,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的相关信息,不得有与技术方案无关的特殊标记符号。
第二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以企业信用、企业综合、项目机构评审为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评审内容、标准及方法。企业信用应以投标截止时市住建局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或诚信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对本地企业单独施工确有困难的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可在商务标中设置联合本地企业投标的评审项,评审分值不超过2分。
第三十条 经济标评审以投标报价评审为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及方法,评审因素包括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效投标报价及相关评审参数等内容。
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记载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论和比较意见。评标报告应客观公正、内容具体、表意清楚,不得有推测性结论或意见。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结果的排序,推荐排序1至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采用“评定分离” 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作无效投标处理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章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定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除采用“评定分离” 的项目以外,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技术、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及信用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告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住建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城区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以及国有资金投资的仿古建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安装等专业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招标人可结合招标工程项目实际,制定相应招标评标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宜市住建规〔2018〕6号文同时废止。各县市及夷陵区同类项目招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资格预审审查细则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细则
3.综合评估法评审细则
附件1
资格预审审查细则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评分,并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名单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申请人,并向其发布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一、审查内容及方法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特点,重点审查企业信用、企业综合、项目机构等内容,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相关要求。
(一)企业信用
以市住建局公布的诚信分(企业诚信总分或企业诚信专项总分)作为评审依据。当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宜采用对应的企业诚信专项总分;当同时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可采用企业诚信总分。
招标人可采用以下任一方法进行评审:
1.折算法:将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资格审查申请人,按诚信分由高到低排序,将前K家(当第K家诚信分并列时,仍只取前K家)资格审查申请人诚信分进行算术平均作为诚信基准分。资格审查申请人诚信分在诚信基准分以上的,其企业信用评审得满分,其他资格审查申请人企业信用按比例折算计分。即:资格审查申请人企业信用评审得分=资格审查申请人诚信分/诚信基准分×评审权重。
(1)当M≥20时,K=20×P%;
(2)当M<20时,K=M×P%(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M为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资格审查申请人数量;
P为选取数量(30、40、50)。
最终P值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2.分段法:根据资格审查申请人诚信分,实行按不同分段量化评分的办法。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各梯度分段对应的诚信分范围和诚信评审分值,一般划定3~5个相对均匀梯度分段。招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最高得分段应有足够潜在资格审查申请人。
(二)企业综合
1.企业业绩:与招标项目在建设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复杂难易程度相同或相近的工程业绩,设置的数量不超过3项,时间为近5年。已完工程业绩以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公路交通工程业绩可以工程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未完工程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资格审查申请人除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施工合同外,招标人还可要求其提供对应业绩的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扫描件、省级以上“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公路交通工程提供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截图)。
2.工程奖项:资格审查申请人获得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副省、地市州)工程质量、安全类奖项。招标文件应载明考核奖项类型及要求,可以设置建筑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也可以设置工程质量、安全类过程评价(优质结构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等,时间为近3年,以奖项颁发时间为准。
招标人应合理设置工程奖项数量和级别,并允许资格审查申请人提供低级别同类奖项进行折算得分。其中,1项国家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2,1项省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3,1项市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5。
(三)项目机构
项目机构评审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负责人业绩(数量不超过1项)、职称、学历。
2.技术负责人职称、学历、从业年限。
3.其它项目管理人员的职称、岗位证书、专业配置等。
二、相关权重
企业信用评审权重为10~20%;企业综合评审权重为50~80%,其中企业业绩为30~40%,工程奖项为10~40%;项目机构评审权重为0~30%。
三、排序原则
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评审得分的高低进行最终排序,当得分相同时,诚信分高的资格审查申请人排序在前,当诚信分也相同时,则末位并列排名的资格审查申请人均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附件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细则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根据投标人报价,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的除外。
一、评审内容及方法
(一)确定上限价(B1)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高于上限价的,其经济标判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低于或等于上限价(B1)为有效投标报价。
其中:B1=(D-D1-D2)×(1-J%)+D1+ D2
D为最高投标限价;
D1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暂列金额;
D2为最高投标限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J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0~10的整数)。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J的具体取值范围(2个连续整数)。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从其取值范围内随机摇号确定。
(二)低价质询判定
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排名前5投标报价中低于D×80%的,需进行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审质询、判定。
(三)合格制评审
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采用合格制评审。其中,任意一项未被评审通过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再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序递补,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排序原则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投标报价相同时,诚信分高的投标人排序在前。
三、履约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若中标价低于D×80%,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超过5%。
附件3
综合评估法评审细则
综合评估法是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对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和经济标(资格预审项目仅技术标、经济标)等方面综合评审后,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审内容及方法
(一)技术标评审
1.施工技术方案评审。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针对性方案及施工区段划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及保证措施;
(6)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7)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8)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如有);
(9)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如有)。
2.评审方式。
(1)合格制评审:根据每个评委的评审结论,按超过半数原则,确定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是否合格;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需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该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2)量化制评审: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评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审实行标准分计分制,评审内容分为若干项,每项评审分为6个档次(对应不同分值),逐项得分进行相加;投标人施工技术方案评审得分低于满分60%的,属于重大偏差、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需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该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标可以采用合格制或量化制评审;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标采用量化制评审。
(二)商务标评审
资格预审项目招标阶段不再对投标人商务标进行评审计分。资格后审项目商务标对企业信用、企业综合、项目机构等内容进行评审计分。
资格后审项目,招标人应允许投标人提供低级别同类奖项进行折算得分,估算价在1亿元以下的,1项省级以上奖项即可得工程奖项满分,1项市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2;估算价在1亿元以上的,1项国家级奖项即得工程奖项满分,1项省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2,1项市级奖项得分不低于工程奖项总分的1/4。商务标其它评审内容及要求,根据“附件1:一、审查内容及方法”相应要求实施。
(三)经济标评审
1.确定上限价(B1)。
通过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高于上限价的,经济标判定为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低于或等于上限价(B1)为有效投标报价。
其中:B1=(D-D1-D2)×(1-J%)+D1+ D2
D为最高投标限价;
D1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暂列金额;
D2为最高投标限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J为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0-10的整数)。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J的具体范围(2个连续整数),也可以在开标现场书面公布其具体范围(2个连续整数)。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从其取值范围内随机摇号确定。
2.确定入围数量。
(1)当X≥20时,根据有效投标人技术标与商务标得分之和,由高到低依序选取前20家入围经济标评审(若末位投标人得分相同时,诚信分高的排序在前;若诚信分也相同时,则投标报价低的排序在前)。未入围的投标人,其经济标按0分计算,且不进入(参与)后续经济标评审计算;
(2)当X<20时,按实际数量入围经济标评审。
其中:X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数量。
3.确定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1)当N≤6家时,计算全部入围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A;
(2)当6<N≤10家时,先将入围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除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后的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
(3)当N>10家时,先将入围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除入围投标人数15%的最高和15%(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下同)的最低投标报价后:
方法一:剩余投标报价计算算术平均值A1;去除低于A1×90%报价后,剩余的投标报价(若不足7家,则从去除的低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依序递补至7家)计算算术平均值A;
方法二:剩余投标报价再去除低于D×80%的报价后,剩余的投标报价(若不足7家,则从去除的低投标报价中,由高到低依序递补至7家)计算算术平均值A。
其中:N为入围经济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入围经济标后去除的投标报价不计入算术平均值A的计算,但仍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4.报价得分的计算方式。
(1)确定评标基准价(C):
评标基准价C=[ B1×H%+A×(1-H%)]×(1-L%)
其中:H为上限价所占权重(50~70的整数);
L为投标报价竞争下浮率(3~10的整数)。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公布H、L的具体范围(分别为3个和2个连续整数),也可以在开标现场书面公布其具体范围(分别为3个和2个连续整数)。最终数值在开标现场从其取值范围内随机摇号确定。
(2)确定入围投标报价得分:
入围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该项分值的满分,每高于1%扣1.2分,每低于1%扣0.8分,扣完为止。即:
①入围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评审权重-(入围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2。
②入围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投标报价得分=100×评审权重-(评标基准价-入围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8。
二、相关权重
(一)资格后审项目
1.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标评审权重不低于90%;技术标评审权重为0%或5%(0%为合格制评审);商务标评审权重为3~5%,其中企业信用为1~3%,企业综合为0~2%。
2.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济标评审权重不低于80%;技术标评审权重为5~10%;商务标评审权重为5~10%,其中企业信用为3~5%,企业综合为2~4%,项目机构为0~3%。
3.估算价在1亿元以上的,经济标评审权重不低于70%;技术标评审权重为10~15%;商务标评审权重为10~15%,其中企业信用为5%,企业综合为4~6%,项目机构为0~5%。
(二)资格预审项目
经济标评审权重为60~80%;技术标评审权重为20~40%。
(三)各部分权重应根据本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其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00%。其中:
1.资格后审项目: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商务标评审得分+经济标评审得分。
2.资格预审项目: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得分=技术标评审得分+经济标评审得分。
三、排序原则
评标委员会根据详细评审得分的高低进行最终排序,并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当评审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序在前;当评审得分和投标报价均相同时,诚信分高的投标人排序
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