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制度,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使用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活动。
采用招标、现场拍卖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出让矿业权的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交易系统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受托出让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竞买人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活动。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项目登记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受托出让人进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先登录交易系统办理项目登记,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出让项目批准文件;
(二)出让项目委托文件;
(三)矿业权出让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材料。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受托出让人上传的材料进行项目登记,发放项目进场交易编号。
第七条 项目登记完成后,受托出让人上传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的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
第八条 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托出让人上传的出让公告及出让文件进行合规性复核,复核通过后在交易系统上发布。
出让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
第九条 在公告期内公告内容需发生变化的,受托出让人应及时登录交易系统上传公告内容变更说明,中心进行复核后予以发布。
第三章 竞买申请及资质审查
第十条 意向竞买人可通过交易系统及国土资源部门相关网站浏览或下载矿业权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如确定参加竞买活动,须办理数字证书Ukey。办理数字证书详见交易系统《数字证书办理指南》。
第十一条 在竞买矿业权之前,意向竞买人须先办理资质审查。办理资质审查时应凭数字证书Ukey登录交易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一)拟参加竞买矿业权的资质审查申请(网上填写并加盖电子签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
(四)符合参加竞买矿业权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中规定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意向竞买人上传的资质审查材料信息应与办理数字证书时提交的信息保持一致。如意向竞买人拟竞买多个矿业权,须分别提交相应的资质审查材料。
第十三条 受托出让人应对照出让文件中规定的条件,登录交易系统对意向竞买人进行网上资质审查,出具资质审查结果并加盖电子签章,由交易系统将资质审查结果通知意向竞买人。
第十四条 意向竞买人在提交资质审查材料之前应仔细阅读出让文件并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对出让文件或矿业权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资质审查材料前提出。资质审查材料一经提交,即认为意向竞买人对矿业权和出让文件无异议。
第十五条 资质审查合格的意向竞买人,登录交易系统获取竞买保证金缴存账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竞买保证金足额缴存到该账户后,获得该矿业权的竞买人资格。
缴存保证金时,意向竞买人应准确填写和仔细核对竞买保证金账号。竞买保证金不接受现金、保函等其它方式缴纳。如意向竞买人拟竞买多个矿业权,须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四章 网上挂牌和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在网上挂牌截止前凭数字证书Ukey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价。
第十七条 网上挂牌的报价规则为:
(一)以增价方式报价;
(二)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五)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六)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矿业权设有底价的,在网上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受托出让人向交易系统输入矿业权出让底价。底价在竞价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网上挂牌截止时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系统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网上挂牌活动。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有报价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交易系统自动提示并开始5分钟倒计时周期;
(二)倒计时周期内的任一时间点有新报价的,交易系统即从此时间点起再顺延一个新的倒计时周期,由竞买人进行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三)倒计时周期内无新的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束。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无人报价但之前有人报价的,交易系统不进入网上限时竞价,挂牌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所述网上限时竞价结束和第二十一条所述网上挂牌截止,交易系统均按以下规则确定是否成交:
(一)有底价挂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二)无底价挂牌的,挂牌成交,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五章 成交确认、结果公示和保证金退还
第二十三条 网上挂牌交易结束,系统自动向竞得人和受托出让人发送网上竞价结果告知书,竞得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与受托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不签订的,视为放弃竞得矿业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受托出让人应将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交一份中心备案,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登录交易系统上传成交结果公示文件。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文件进行复核并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的,视为放弃竞得矿业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后,中心在收到受托出让人退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按原路退还竞买保证金。其中,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退还,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履约后退还。
退还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章 交易中止、终止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矿业权出让发布公告和进行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核实同意后,中心可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待问题解决后恢复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应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公告并通知竞买人。
(一)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影响交易公正性的。
(三)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及系统故障,造成网上交易无法实现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中止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交易各方凭数字证书Ukey登录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网上行为,均视为其自身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此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交易各方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或单位的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并妥善保管数字证书Ukey和密码。若由于个人或单位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Ukey和密码遗失、泄密、不能及时登入系统等后果,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交易系统因网络入侵、网络堵塞、系统受到攻击、停电、病毒感染等故障导致交易各方无法进行相关交易活动,中心将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并尽量避免系统故障发生,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心负责对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活动建立交易档案,收集整理自项目登记至成交结果公示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