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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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潜在投标人提问进行如下回复:
提问一:
1、资格预审文件14页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4条申请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下列(1)(2)条件之一:(1)申请人(非联合体时)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承担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建筑专业及二级及以上市政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书),其证书上记载的聘用单位必须是该申请人,并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上传建造师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带二维码的考核合格人员证书信息彩色截图)。 提问:①参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宜市住建文〔2019]45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规范宜昌城区涉水涉河和市政工程混合项目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第二条、项目分类:根据混合项目投资比例确定建设项目的类别,即市政工程建设投资金额超过总投资50%的混合项目定性为市政项目,涉水涉河建设投资金额超过总投资50%的混合项目定性为水利工程项目。从本项目建设规模来看,房建占比为2/3,属于市政的部分在本项目中占比并不大,依据上述文件应将本项目定性为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应该设定为房屋建筑工程即可。本项目项目经理要求同时具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此条款设置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该条作为资格条件据我们了解,市场上满足的企业极少,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建议将项目经理要求修改为拟承担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房屋建筑专业即可。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范围为: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也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本项目实际就是建筑工程。如再提市政资质和项目经理市政专业建造师,属于设定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该项目设定的条件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2条第2款。 2、资格预审文件14页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5条技术负责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人(非联合体时)拟派技术负责人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提问:①参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宜市住建文〔2019]45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关于规范宜昌城区涉水涉河和市政工程混合项目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 第二条、项目分类:根据混合项目投资比例确定建设项目的类别,即市政工程建设投资金额超过总投资50%的混合项目定性为市政项目,涉水涉河建设投资金额超过总投资50%的混合项目定性为水利工程项目。从本项目建设规模来看,房建占比为2/3,属于市政的部分在本项目中占比并不大,依据上述文件应将本项目定性为建筑工程。技术负责人应该设定为工程类即可。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必须具有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此条款设置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该条作为资格条件据我们了解,市场上满足的企业极少,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建议将技术负责人要求修改为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即可。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范围为: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也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本项目实际就是建筑工程。如再提市政资质和技术负责人市政类专业职称,属于设定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该项目设定的条件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2条第2款。
回复:资格预审文件中已载明本项目除建筑工程外,还有市政桥梁(或地下通道)等相关建设内容。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内容超出建筑工程资质承包范围,须同时满足市政资质相关要求。
提问二:
1、问题一: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4条,项目负责人需满足的条件中,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双方可以分别提供不同等级和专业的项目负责人,而非联合体投标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需同时具备一级建筑专业及二级及以上市政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该项要求明显不合理,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建议修改为: 申请人(非联合体时)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承担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建筑专业及二级及以上市政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书)(可一名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建筑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另一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及以上市政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一人同时具有一级建筑专业及二级及以上市政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 问题二:如非联合体投标时提供2名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办法第3.4条有关项目负责人的职称加分中是否提供具备一级建筑专业注册证书的项目经理的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即可得3分? 2、问题一: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5条技术负责人须满足的条件中,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双方可以分别提供不同专业的技术负责人,而非联合体投标时,拟派的技术负责人需同时具备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该项要求明显不合理,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建议修改为: 申请人(非联合体时)拟派技术负责人要求: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可一名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中级及以上职称,另一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一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中级及以上职称)(上传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据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6条申请人(联合体申请时,指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本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基本配置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人……。 问题二:如非联合体投标时提供2名不同专业的技术负责人,资格审查办法第3.4条有关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加分中是否提供1名具备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即可得5分? 3、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第7条,“申请人(联合体申请时,指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应提供2024年12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招标文件中未提及联合体投标时,成员方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需提交2024年12月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请明确。
回复:相关内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本次澄清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修改公告为准。
招标人:枝江金润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枝江市友谊大道19号
联系人:马珊珊
联系电话:15871552097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枝江市东湖大道与民主大道交叉口东南50米
联系人:毛清
联系电话:18995911913
日期:2025年4月2日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