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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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府办发〔202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所有与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均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已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应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国有产(股)权、物权交易项目进入我市具备产权交易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罚没资产处置、药品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鄂政办函〔2020〕27号)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领域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管理办法,督促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加强对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
五、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限额标准及分级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宜昌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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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必须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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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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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采购项目 |
集中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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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省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
分散采购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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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进入市、县(市)、夷陵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
矿业权出让 |
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以及转让等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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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 |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 |
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三十九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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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产(股)权、物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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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股)权 |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股)权转让 |
按照省、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进入我市具备产权交易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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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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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交易 |
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产权、物权交易项目(含公房、公车等资产出售、租赁,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各类上交物品处置、其他物品处置) |
按照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进入我市具备产权交易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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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物资产转让 |
按照省、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进入我市具备产权交易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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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林权、农村集体产权、无形资产、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罚没资产处置、药品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 |
按《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鄂政办函〔2020〕27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