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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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财采发〔2022〕5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文件要求,现就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预留方式在政府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限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出采购公告或者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上限执行,并在采购文件及公告中列示。(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对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持续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于体系庞大、规模较大、中小企业无法承担的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包、允许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把安装、运维、维修等后续服务交给中小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及时修订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及时修订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调整完善评标制度,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等政策嵌入工程建设示范文本。积极升级改造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于“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宜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公告、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前)
五、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在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中,要严格通过预留采购份额、实行价格评审优惠、适当开展合同融资、支持绿色产品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力、效果不实、执行缓慢的单位采取约谈、书面提醒、现场督办、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督促本地区预算单位政策执行,在完成既定政策支持要求下,鼓励因地制宜,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