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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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有偿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组织、平台交易、供需调节、限定主体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等措施新增的,验收合格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通过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实现省域内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指标转让方,是指提供交易指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指标受让方,是指在交易活动中获取指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委托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自愿原则,采取公开挂牌现场竞价或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立和管理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制定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及运作程序,并将其纳入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 指标转让方可以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自主确定交易底价,但不得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
第八条 指标交易原则上每个季度进行一次,采取指标受让方一次性报价方式,公开挂牌现场竞价或网上竞价交易。指标交易最高报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如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高报价,报价相同的指标受让方应再次报价竞买指标,直至指标交易完成。具体事项以挂牌公告为准。
第九条 指标转让方申请转让指标的,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转让申请和交易底价,并提供拟转让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数量、耕地类型、质量等别和耕地地力评定意见、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项目验收批复、项目备案号及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指标调出的书面意见和政府耕地开垦费专户等资料。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转让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并对初审合格项目组织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示指标转让信息,并将拟转让指标划入省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储备库。
第十一条 指标转让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内容包括:指标转让方、项目编号、拟转让指标数量、转让报价、交易时间和地点、竞价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指标受让方申请受让指标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受让申请,同时提交申请受让指标数量、用途和所用项目名称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符合条件的指标受让方,应根据指标交易信息公示窗口中的指标转让信息,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转让标的。指标受让方申请竞买的指标总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地区近3年经批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年平均数。通过交易竞得的指标,必须用于申报项目的占补平衡,不得再次进入市场交易。指标受让方原则上应在1年内使用完交易竞得指标,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指标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同一转让标的只有一个指标受让方选购的,其转让报价即为成交价;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指标受让方选购的,转为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出价高者得。
第十五条 指标受让方与指标转让方达成指标交易方案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指标交易书,并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收到指标交易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事项在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指标转让方、指标受让方及交易时间、地点;
(二)交易指标项目的名称、位置、项目编号、项目图幅号、图斑号、项目验收批复、项目备案号、指标用途;
(三)指标数量、成交价格、总金额及成交价款拟缴纳账户;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意见,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指标交易活动;经调查异议属实且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交易无效。
第十七条 对公示内容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指标转让合同书》。
第十八条 指标受让方应按《指标转让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指标转让交易款缴入指标转让方所在地国库,严禁其他任何单位代收。
第十九条 指标转让方应当将指标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一并移交给指标受让方,并协助指标受让方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指标划转手续。办理指标划转时,指标转让方和指标受让方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指标划转申请,同时提交指标交易合同和汇款证明等材料。省国土资源厅应在收到指标划转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办理指标划转批复。
第二十条 完成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流入、流出的累计净流转指标数量报省国土资源厅汇总,经审核同意后,调整年度耕地目标考核指标,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时,将指标转让方增加和指标受让方减少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一并调整到位。
第二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建立省级指标储备和交易台账,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在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示上一季度指标储备和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入按照资金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指标交易收入中,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照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超出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入,作为指标转让方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指标转让方所在地本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结果,除不可抗因素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双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报价成交后,指标转让方或指标受让方无故拒签的,省国土资源厅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禁止其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或个人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