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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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5月28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招投标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以来,我省探索建立了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受到了中纪委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实行综合监管是创新之举,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参照,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创新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步修正完善。比如,综合监管职责任务不明确,管什么、怎么管,以指导协调为主还是以监督执法为主,存在不同认识,需要找准定位、明确职责;综合监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能上如何分工、在工作中如何配合、在运作上如何协调等,还没有完善的制度机制,需要厘清分工、形成合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规范,健全保障制度,完善法律规范,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治建设。
湖北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十分重视,要求完善制度措施,推进地方立法。自2008年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始招投标地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2010—2013年,《条例》连续四年被纳入省人大争取审议的项目。2014年3月,《条例》列入省人大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2014年9月,《条例》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法规草案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5月,《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在《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了相应制度安排,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操作性,为公共资源招投标市场依法治理、依法规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撑。
在释义编写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忠实立法原意这一基本原则,力求不偏不倚,防止可能由此导致的执行偏差,同时,紧密结合我省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和现实做法,注重做好各规定的背景介绍、原理阐述和实践规范,注重做好解疑释惑,使读者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尽管如此,释义难免存在不准确甚至错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编 者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