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实施时间的规定。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无效
《条例》实施后,就面临如何处理《条例》与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与省政府第306号令的关系问题。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效力层级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本条例作为省级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高于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据此,省政府第306号令以及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条例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条例规定为准,条例未做出规定的,306号令以及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则依然有效。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条例》实施后,全省各级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对涉及公共资源招投标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与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
二、条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本条例施行的时间是2015年8月1日起生效。根据《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条例也只对其生效后的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有约束力,对生效前的招投标活动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