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信用体系建设机制]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互相通报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信息、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机制的规定。
一、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是有效执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基础。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诸多失信违法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目前,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汇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加之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和查询平台,“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还没有形成。为此,迫切需要加快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1104号)要求,把“以公共资源交易为重点的公权运作领域”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强力推进。
二、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明确把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作为商务诚信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纲要》,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电子平台、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合同履行、行政管理、司法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宽,必须有一个机构来具体承担此项工作。本条例明确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形成褒扬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制度环境。同时,强化行政监管、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措施,使失信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受到制约。
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公共资源综合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其他奖励和激励措施详见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解读。
(二)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一是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二是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三是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四是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五是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三)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
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使用
当前,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主要分散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招标人等,只有将分散的信用信息共享互通、互认共用,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信用信息的作用,促进联合惩戒,提高失信成本。本条要求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信用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中标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用信息以及在行政监督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处罚、处理等信用信息;司法部门将招标投标信用主体的司法信息;信用评价机构对招标投标信用主体的评价信息;招标人对中标人履约实施信息等互通共享,便于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更好地实现“一地受罚,处处受制”的效果。
第三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
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诚信评价体系,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及时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布评价结果,并向政府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
一、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是指招标投标当事人信用信息的档案。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是指反映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基本情况,招标投标交易、合同履行以及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相关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单位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本条是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一)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
一是基本情况: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组织形式、股权结构与分支机构信息,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专业资质资格、产品的检测认证、生产和经营许可、质检、安全、环保、投融资、税务、财务与银行授信等;二是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间和主要程序记录、中标成交项目名称、合同标的内容、范围、规模、主要业务功能、技术性能、质量标准、工期 (交货期、服务期)等要素及其价格等;三是合同履行信息:合同的履行结果、违约记录、争议解决等;四是行政管理信息: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获奖信息、行政决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其行政处罚,对招标投标进场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作出的记录及其处理意见、批评通报等;五是司法信息: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执行结果等。
(二)评标专家的信用信息
一是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专业、职称、职务、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执业资格等;二是履职信息:参与评标活动记录;三是行政监督管理信息: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行为作出的记录、及其行政处罚决定、处理意见、批评通报等。四是司法信息: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执行结果等。
二、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由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采集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优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审核、确认,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信用评价指标标准进行相关评价、通过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共享信用信息、信息用评价结果资源的管理行为。
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目的是用信用评价方式来规范和引导招标投标行为,基础保障是建立信息汇集的征信制度和工作机制;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应当按照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标指标标准开展评价。
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供社会查询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信息,将不予公开。本条中的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湖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电子化平台”,由省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管理。
三、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从招标投标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来看,要真正发挥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作用,应当加快各个分散信用(平台)体系的整合。研究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规范和评价标准制度,建设全国联网的招标投标信用电子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共享互认。
按照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省信用办转发的《湖北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的统一规划和安排部署,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商务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省综合监管机构将按照省信用办的统一要求,建设我省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逐步实现各市县与省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以及省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系统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信用信息数据动态归集、交互和共享服务。本条要求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共用,一方面要求各市县综合监管机构应当将本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向省综合监管机构报送,省综合监管机构将按照省信用办《湖北省信用信息目录(2015版)(行业篇)》的条目和要求,汇总市、县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连同省本级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一起向省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另一方面,从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中共享获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合同履行(履职信息)、行政监督管理、司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以及评标专家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履职情况、行政监督管理信息、司法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形成覆盖式的信用监督网络,使失信企业无处藏身,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 [信用信息应用]
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用的规定。
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应用是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和核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是指招标投标参与人的失信记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结果,是指有信用评价权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包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方信用机构等)根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在标前、标中和标后的信用信息(记录),按照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标标准进行评价后的结果。
本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把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其目的是使失信者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各环节都处于不利地位,增加失信者的违法违规成本,有效地对失信者进行惩戒,同时又能使守信者得到激励,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加强自律,逐步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
综合监管机构同时应当采取针对性、专业性的措施加强监管,防止滥用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防止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寻租和信息与网络安全风险,并积极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三条 [信用信息互通与公布]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信息互通与公布的规定。
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真实、准确、及时地汇集相关信用信息。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实践中,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不完整、不对称、不及时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到对失信者的惩戒效果,不利于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为此,省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出台了《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信息报送与公示作出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通过“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网上填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为了解决困扰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汇集的难题,本条例将《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升为地方法规,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本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我省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同时,本条也要求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这是综合监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十五日内”和“五日内”的规定将极大提高信用信息应用的时效性。
第三十四条 [协会职责]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一、行业协会的地位与作用
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实践证明,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一方面,要靠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依法惩治各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招标投标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过政府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招标投标协会不仅是连接政府、企业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在反映企业诉求、传递政策意向、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招标投标协会在诚信建设中的职责
我省各级招标投标协会是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的行业组织,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协调、监督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招标投标协会承担着实施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培育和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规范交易、诚实信用的职业文化、职业素质和职业责任,建立激励诚信守法和惩戒违法违规等行业自律机制。
本条明确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的职责是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要求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