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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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宜昌智慧教育平台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https://www.etrading.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12月23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420501202506000163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500-2025-01817
3.项目名称:2025年宜昌智慧教育平台购买服务项目
4.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590000.00元
6.最高限价:590000.00元
7.采购需求:宜昌智慧教育平台是宜昌市推动教育数字化转型、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载体。平台对接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汇聚优质资源,创新教学模式,提升管理效能,为师生的个性化、高效化学习提供支撑,助力教育公平与质量提升,并为城市智慧化建设注入教育动能。
为确保平台稳定运行与持续优化,宜昌市通过购买服务引入专业运维团队,提供全方位运营支持。团队负责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及时排除技术隐患,保障平台在高并发、大数据场景下的流畅稳定。同时,定期更新教育资源,覆盖全学段、多学科,满足师生多样化需求。
团队还持续优化界面与操作流程,提升用户体验。在技术与政策的协同推动下,平台正逐步构建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教育信息化生态系统,整合学校、师生、家长及教育机构等多方力量,实现资源高效配置与协同发展,为宜昌教育事业的长远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8.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正式文件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0%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类别中小企业声明函,方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12月11日 1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23日 10时00分止(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链接: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新点e交易供应商客户端(链接:https://hbszfcg.etrading.cn/)
3.方式:供应商在客户端选择已经发布公告的项目进行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5年12月11日 12时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3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新点e交易供应商客户端(链接:https://hbszfcg.etrading.cn/)操作方法详见(新点e交易—常用下载—供应商客户端操作指南),新点e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线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7:30,请合理安排时间进行咨询,咨询QQ群:238057058,联系咨询方式:0717-6855907。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12月23日 10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网址:https://czt.hubei.gov.cn/zchj/user)或供应商客户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采购正式文件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宜昌市教育信息技术中心
地址:宜昌市体育场路27号
联系人:雷鸣
联系方式:15071788820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
联系方式:0717-6219005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博
电话:0717-6219005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