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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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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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420501202601000290-01H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宜昌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3、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4月15日 15:38:35 4、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型企业: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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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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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2、更正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420501202601000290;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宜昌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3.首次公告日期:2026-04-03;1.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2.更正内容: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商务要求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中3、售后服务阶段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中标人应在 2 小时内电话响应,4 小时内到达,48 小时内修复;48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中标人应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采购人工作生产不中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10]56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法制[2019]166号);公安部GA/T 739.2-2007 《公安请求服务平台应用规范 第2部分:请求服务应用接口》公安部科信局《采用PKI PMI技术的公安应用系统安全建设技术指导书》;湖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指导意见(鄂公通[2019]70号);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更正后为“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中3、售后服务阶段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中标人应在 2 小时内电话响应,4 小时内到达,48 小时内修复;48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中标人应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采购人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并经采购人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3.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不变。4.本次澄清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更正公告与投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正公告内容为准。 3、更正日期:2026年04月15日 1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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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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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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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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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宜昌市公安局本级 地 址:宜昌市城东大道116号 联系方式:188715915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 联系方式:0717-62190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博 电 话:0717-6219005 |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