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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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工程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鄂营商发(20212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所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请相关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湖北省公共资源要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