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土地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等情形。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形式分为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网上交易在各市(州)“1+N”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实施,1表示市(州)主网,N表示县(市、区)子网。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政策指导。
第六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实施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国土资源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订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方案、拟定和发布出让公告、编制出让文件、实施土地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发布成交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等,并派员代表出让方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土地交易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交易全过程监管和合法合规性审查,负责对进场交易各主体履职情况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进场交易相关公共服务和现场管理,具体包括进场项目登记、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提供场地和交易设备、为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提供服务、交易资料归档等。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结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近几年土地供应规模、招商引资和项目安排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编制本区域内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国有建设供应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
第十条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除前款规定的可招标出让的情况外,其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投标文件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出让公告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拟定的出让公告进行严格把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出让公告,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一)从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单宗地出让面积县(市、区)超过5公顷、市(州)超过10公顷、武汉市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公告。
(二)发布的补充公告或重新发布的出让公告。
其他土地出让公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实时在线监管。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入场登记。土地交易机构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入场登记表、供地批准文件、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日至少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当地主流媒体同步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出出让文件的同时,将出让文件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参加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通过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申请人的诚信记录,并及时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依照规定按出让公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中标(未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土地交易机构按照土地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现场服务和管理,并对交易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十七条 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成交结果予以确认,并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应将出让结果在发布出让公告的同一平台上同步发布。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职责,受理对交易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在出让文件中设置影响公平的限制条件,出让公告应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而未上报审核等情形,应重新拟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重新发布出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监察部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和干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标人(竞得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存在其它违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进行联合惩戒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